一、矿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ibI或ExiaI。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与本产品关联的部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且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对本质安全关联系统(如安全监控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电力监测系统等)验收时,应核对是否具有系统整体安全标志,系统的实际组成部件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等。
四、在使用前,应检查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可靠。应测量该产品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的参数。确定该产品的关联设备或配接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正确接线。
五、不得将地线做本质安全电路回路(接地保护除外)。
六、产品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本质安全型产品的关联设备、配接设备,否则会改变产品的本安性能,造成产品失爆。产品制造商改变关联或配接设备时,必须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重新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七、在使用和维修本质安全型产品时,“不得改变本安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及其参数”。 对本质安全型产品的改造只能由产品制造商进行,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